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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 之2 郭鹏:伦理及动物福利立法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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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鹏:首先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一个是看到了像秦老师一直在努力,通过自己个人公共角色,来促进地方跟整个圈子的沟通。另外我特别感谢行动亚洲。
这次会议唯一遗憾是没有请到常纪文教授,这个大会在中国是第一次,我们要把关于动物保护方方面面的力量联系在一起,这也是我们最初设计一个宗旨,因为在中国的问题可以说非常有特殊性,也是中国非常特殊的情况。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立法很多的立法常常先于对社会问题的,中国立法先于对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的探讨,这样一种状况实际上两方面不利,第一如果对这些非常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没有一个充分认识,这直接会影响到法律的质量。即使是专家法律,立法专家他可能对立法本身它是专家,但他对社会问题,以及涉及到方方面面对它的程度,这些有没有一个全面的可值得信赖的了解,因为从策略上为中国政治经济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交流,所以这样一个会议迫切性,跟中国现状是有关系的。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交流,没有一个充分社会讨论,那么民众对这一部法律必要性也是不了解。特别是学术界没有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这是很大关系。所以今天莽老师在前面已经做了非常好的铺垫,把我们的传统和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来自工业化、现代化这样的进程和大家的问题,特别是我们现在最严峻动物福利问题做了非常非常生动的介绍。我的谈话是非常简略关于我能构想到的一些主要问题,概括在文化理论和立法三个方面来做一个非常简略的这样一个陈述。


我要说的是由于中国这样的情况,所以在立法情况上与发达国家有一个差异。在发达国家我称它为主动的立法模式,首先是比如说在英国关于动物问题,有动物问题,然后有社会和理论探讨,然后进入立法,真正的立法实现以后,在法律实施过程当中,又有社会探讨,这是比较正常的一个立法途径。但是在中国我们的立法模式这是我个人比较片面理解,它是一个被动式的,莽老师由于现代化的压力,现在解决一些非常非常急速快速扩大规模的问题进行立法,根据立法来根据一些问题进行补充,我想大家看到了,在后一种模式,一旦一个法律立起来以后,再对它修改,时间和程序上都是一个大问题,所以被动立法模式存在弊端是一目了然的。但是现在中国动物保护立法是比较特殊的,因为这个立法给我们一个机会,怎么样从被动立法到主动立法转换。首先我们看到来了这么多的各地动物保护的志愿者,动物保护在中国国家现在一个积极因素就是说地方的力量实际上已经相对而言是非常的深厚的基础,已经可以说有了一个规模,那么虽然在其他各地方我按照网上,我3月份的时候在农大一个综合一个生物理论会议上,做了非常简要的,关于中国基层NGO一个简略的报告,我当时在网上寻找的时候,查到150多个各类的民间动物组织,并且给我回应的就是说给我回复,在网上看到他们还在活跃的,当时我引用的54个,几乎在每个省首都都有非常好的民间动物组织,所以说这一点给我们动物立法提供了不同于其他以前我们有的立法这样一个社会基础。这样一种两种立法模式,比如说在英国禁止打猎,英国有动物保护法,但是打猎是传统,特别是王室对打猎的热衷,对它的禁止也是经过了社会上反对,然后又争论,最后到议会里面争论,然后有人闯进议会里进行辩论,最终把它放弃掉了。


经过立法以后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动物保护者根据具体问题不断争取,所以从这点来看,我们开这个会也有另外一个目的,经过大家交流,一方面可能基层进行动物保护对于立法给予极大极大的期望,甚至是一种幻觉,以为只要法律定下来我们所有问题都要解决了,实际上这种情况是非常有害的,大家不要忘记了,法律它有可能是有相当大的局限性,而且在法律推进过程当中,我们这些从事一线动物保护,应该是这部法律事实社会监督最主要的力量,那么你发现问题,你继续去努力,实际上去推动、去修正这部法律,提高这部法律最好的途径,所以首先就是说这个会议要让立法者来了解我们中国的问题,来了解这些一线工作的人,那么他们希望迫切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让那些了解中国状况的人,在告诉这些人我们是不是还有其他一些迫切问题,同时也让大家了解立法能做多少,在什么样程度上,什么样进度上,我们能够解决我们现在所面临的这些迫切的问题。


另一个例子很多人都知道了,北京我们就是首先各个城市讲了养犬规定,每个城市多少有不少的差异,北京市禁止进大型犬,广州最近也有,这种先立法规,然后再引发问题,出动了社会争端,那么这些实际上是我们立法模式上可以说是很大一个弊病。现在我们正好面临这样一个机遇,就是把立法模式用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化,第一把握社会问题,展开充分理论探讨,并且多种方案对比与优选。


有一些立法专家有不同的想法,在不同方案对比当中,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非常好的集思广益的办法,我们千万不要相信任何人可以全能到把所有问题都了解,所有的不要对专家盲目崇拜,我们弊病太多太多,我不是说打击我们的这些专家,而是觉得开放式太重要了,任何人不开放,实际上在把自己往非常狭隘的道路上推。


中国特殊的问题我就不说了,因为刚才莽萍老师已经用非常生动的图片、跟描述都讲过了,我在这里提出来为什么,就是要把它列出来,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需要全世界的力量,特别是现在我们中国的学术界,在这次会议上我又有幸和我们祖老师,像莽萍老师在学术界非常值得我骄傲的人,另一方面学术界对动物福利状况,对动物的关心,就是整体的沉默让我感到特别特别的羞愧。这个与国外比起来,可以说差距太大了,特别是现在我们国家很多的项目都是国家立项,然后大家去申请这种学术机制当然也是有存在一定的弊端,更多的是学者不走出自己的书斋,不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比如说真正皮草生产,或者是生猪注水,有没有精确社会调查,这些都是法律立法所需要非常迫切的,那么这些都需要比如说研究从事社会调查的,社会学的,甚至我们伦理学的,政治学,各个方面。另外现在新出来生态学还有现在讲的关于整个以动物为中心的环境和生活方方面面联系起来发展出这样一些新型学科,在中国都没有。特别是我们饮食业,比如说究竟中国的饮食传统究竟达到驳斥到什么程度,我觉得这些方面学术界进行研究的人实际上应该更多的参与进来。


第二方面中国特殊情况,开发动物性产品,是地方性经济增长点受到鼓励的,但是动物残忍缺乏足够的社会监督,一向以来媒体监督是主要途径,但是其他社会监督可能除了一线动物保护志愿者,几乎没有更有效的监督途径了,这个也是简约说一下。还有区域性的问题带来的,比如说在沙龙讲的,所谓流浪动物的时候,因为中国有吃猫的,所以引来远远超出动物本身,这些问题是不是也在立法当中给予考虑。作为我本人研究的范围,我需要提出的就是这样几点,在理论上来讲,动物权利究竟在立法当中占有什么样的位置,常先生一开始划了一个圈,一部动物福利法或者保护法,还是以提高人类福利作为中心的,我就说这样的想法确实是需要商榷的,动物权利是确实是在伦理学当中跟法律当中含义是不一样的,从类学来讲,动物权利这里面涉及到最主要问题就是生命本质,还有自由性和自主性,动物本身有存在的价值,人类依赖它还考虑自身的权利。


实际上一部动物福利法理论基础不应该落在第二点上就是人类的责任,人类在进化当中,我们可能在智力上优于其他动物,但是这种优越性并不代表我们对其他动物有绝对的控制权,相反我们对其他动物有了责任,这种理论我们对进化和食物链的理解有相当大的关系,我们现在不是说人类站在食物链的最高点,而是人类已经跳出了食物链,这是完全不同的理解。进化树也是,进化不是人类站在最上面的,是一个树,我们在某一点可能是制高点,比如说人类智力,但是其他能力并不是高于所有动物。反对虐待动物的立法底线动物有感性,这样一个立法底线应该是落在人类责任上。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把这个问题比较好的处理在立法上。下面这些就是说我讲了一个立法的原则和法律的面貌,实际上之间是相关的,把一部动物保护法重点放在哪里?实际上最后这个法律出来的具体的解决策略可能是相差非常大。


最后一点我从哲学角度来说,对于立法名词界定和划分要非常慎重,因为在国际上划分也不是说有一定逻辑和惯性,通过概念的划分,实际上我们可以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比如说昨天我们讨论到的城市动物流浪问题,在其他国家因为不存在比如说猎杀这些动物问题,就不是问题,但是在中国现在绝大部分从事一线救助因为这个问题卷入里边,而且现在形成地下产业链条,这个问题需要不需要单列出来作为立法的考虑,这是从定义上举一个例子,通过立法严格的定义和划分,一个新的名词确立,实际上在立法上可以把我们中国特有的问题进行一些深入的考虑和解决。社会目前所关注热点是我现在理解的,法律是进行监督,我们坚决摒弃诉讼代理人过程,怎么样保证诉讼的公正。现在生猪注水,因为违法成本太低,获取利润太高,善良人不愿意去做在市场竞争面前亏太多了,逼你善良人也要去从众,随波逐流,这是一个违法成本问题。考虑到有没有刑事责任,因为在黑龙江出一个事情没有刑事责任,现在也引起一些反响,如果对这样一个法律出来就是一个呼唤,没有实质性的作用。这是我考虑非常表面的问题。
本主题由 管理员 毛毛 于 2011-10-28 12:01:37 执行 设置高亮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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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这一生,先是努力拼搏后是奉献努力的成果;关爱和人相比的弱势动物们,心灵会得到单纯善良的洗涤。在关注爱犬的同时,请分些爱给爱犬的伙伴,流浪狗是人造成的最终还是要回到人的身边。狗是不会撒谎的动物,它就像镜子一样照射着善待它的人。心善良了心情就愉悦了,开心的活着生命的价值也就增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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